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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3-1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下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轨道交通项目和市属高校项目除外)。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由市民防办按照权限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规定深度。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等。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者1亿元以上的非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的规定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大中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决策。
        第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市发改委报备。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和经市人大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且年内可开工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下达正式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市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且非基础设施项目增加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者基础设施项目增加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商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结论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或者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生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规〔200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